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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08-08-28  点击:[]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基础。为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结构合理的学科体系和一批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学科,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方面的综合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重点学科评选根据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发展的机制。
    重点学科评选工作遵循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透明公开、适应国家需要的原则。根据不同学科门类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衡量标准。在评选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一、评选内容和标准
      1.重点学科是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科技发展趋势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在高等学校择优确定并安排重点建设的学科。重点学科应为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并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博士点。
      2.重点学科评选的口径,主要以现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为依据划分。
      3.重点学科评选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方向,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和学术交流。
  4.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进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国防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有在本学科学术造诣高、有一定国际影响或国内公认的学术带头人,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梯队;
     (3)培养博士生的数量和质量位于国内同类博士点前列;
     (4)已形成有较大影响的学术特色,取得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目前承担着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项目;
     (5)教学、科研条件居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与相关学科相互支撑的能力和获取国内外信息资料的先进手段;
    (6)学术气氛浓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
    二、评选组织和实施
    1.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地方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配合执行。
    2.有关高等学校应建立重点学科的自我评估制度。在参加评选前须认真填写重点学科评选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有关情况必须严格按要求如实填报,如发现填报内容不实,一经核准,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该单位参加评选的资格。
    3.有关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好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三、评选程序
    1.学校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推荐参加评选;
    3.专家评选(可采用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或专家组会议评审等形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教育部审核批准重点学科名单并予以公布。
    重点学科评选所需经费,由申请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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