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的通知
学位[2011]6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决定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
经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并经专家评审,现将审核通过的试点单位名单发给你们,并请通知所属有关高等学校。请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以及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做好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及授权专业学位类别
序号 |
主管部门 |
学校名称 |
专业学位类别 |
工程领域 |
1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
工程硕士 |
电子与通信工程
计算机技术 |
2 |
国家安监总局 |
华北科技学院 |
工程硕士 |
安全工程 |
3 |
国家民委 |
大连民族学院 |
工程硕士 |
计算机技术
生物工程 |
4 |
北京市 |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
工程硕士 |
机械工程
化学工程 |
5 |
北京市 |
北京城市学院 |
社会工作硕士 |
|
6 |
河北省 |
河北金融学院 |
金融硕士 |
|
7 |
河北省 |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
工程硕士 |
电子与通信工程
航天工程 |
8 |
河北省 |
河北传媒学院 |
艺术硕士 |
|
9 |
辽宁省 |
鞍山师范学院 |
教育硕士 |
|
10 |
辽宁省 |
沈阳工程学院 |
工程硕士 |
动力工程
电气工程 |
11 |
吉林省 |
长春工程学院 |
工程硕士 |
建筑与土木工程
水利工程 |
12 |
吉林省 |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
翻译硕士 |
|
13 |
黑龙江省 |
黑龙江东方学院 |
工程硕士 |
食品工程 |
14 |
上海市 |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
审计硕士 |
|
15 |
上海市 |
上海电机学院 |
工程硕士 |
电气工程 |
16 |
上海市 |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
工程硕士 |
环境工程 |
17 |
江苏省 |
淮阴工学院 |
工程硕士 |
化学工程 |
18 |
江苏省 |
南京工程学院 |
工程硕士 |
机械工程
电气工程 |
19 |
江苏省 |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
工程硕士 |
机械工程
环境工程 |
20 |
浙江省 |
湖州师范学院 |
护理硕士 |
|
21 |
浙江省 |
浙江万里学院 |
工程硕士 |
生物工程
物流工程 |
22 |
浙江省 |
浙江传媒学院 |
新闻与传播硕士 |
|
23 |
安徽省 |
安徽科技学院 |
农业推广硕士 |
|
24 |
安徽省 |
合肥学院 |
工程硕士 |
环境工程 |
25 |
安徽省 |
合肥师范学院 |
教育硕士 |
|
26 |
福建省 |
闽江学院 |
工商管理硕士 |
|
27 |
福建省 |
泉州师范学院 |
艺术硕士 |
|
28 |
福建省 |
厦门理工学院 |
工程硕士 |
电气工程
车辆工程 |
29 |
江西省 |
宜春学院 |
药学硕士 |
|
30 |
江西省 |
井冈山大学 |
社会工作硕士 |
|
31 |
江西省 |
南昌工程学院 |
工程硕士 |
动力工程
水利工程 |
32 |
山东省 |
济宁医学院 |
临床医学硕士 |
|
33 |
山东省 |
山东交通学院 |
工程硕士 |
交通运输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
34 |
山东省 |
山东政法学院 |
法律硕士 |
|
35 |
河南省 |
安阳师范学院 |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
|
36 |
河南省 |
南阳师范学院 |
工程硕士 |
生物工程 |
37 |
河南省 |
洛阳师范学院 |
教育硕士 |
|
38 |
湖北省 |
黄冈师范学院 |
教育硕士 |
|
39 |
湖北省 |
咸宁学院 |
药学硕士 |
|
40 |
湖北省 |
湖北经济学院 |
会计硕士 |
|
41 |
湖南省 |
邵阳学院 |
工程硕士 |
机械工程
食品工程 |
42 |
湖南省 |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
农业推广硕士 |
|
43 |
湖南省 |
湖南工程学院 |
工程硕士 |
动力工程
纺织工程 |
44 |
广东省 |
广东金融学院 |
金融硕士 |
|
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财经学院 |
会计硕士 |
|
46 |
重庆市 |
重庆科技学院 |
工程硕士 |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安全工程 |
47 |
贵州省 |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
教育硕士 |
|
48 |
四川省 |
绵阳师范学院 |
工程硕士 |
环境工程 |
49 |
四川省 |
四川警察学院 |
警务硕士 |
|
50 |
陕西省 |
西安医学院 |
临床医学硕士 |
|
51 |
陕西省 |
西京学院 |
工程硕士 |
机械工程
控制工程 |
附件2:
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是针对国家有关行业领域特殊需求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择需、择优、择急、择重安排少数办学水平较高、特色鲜明的高等学校,在一定时期内招收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必须以“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严格标准”为指导思想,引导高等学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定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推动科研和教学
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紧密结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管理和建设,健全相关机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试点单位,须尽快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等管理机构,组建学位评定委员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试点单位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认真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在办学理念、课程设置、教学要求、论文评价、师资队伍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和投入等方面,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实施方案将作为对试点工作检查、验收及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创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试点单位要根据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2011〕54号)文件精神,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在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行业、企业的紧密结合,创新培养模式,切实保证培养质量,积极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有效途径。
五、试点单位要根据申报和批准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开展试点工作,不能扩大到其他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
六、试点工作以5年为期,即从2012年7月—2017年7月,实行动态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进行前期检查、中期考核和后期验收。根据人才需求变化和试点工作实施质量决定是否继续授权。对于不能保证培养质量,或国家需求已经发生变化的人才培养项目,不再安排其招生,已招收的研究生全部毕业后即终止授权。
七、试点单位根据国家统一招生安排,可从2011年10月,开展相关招生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