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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讨论稿)

发布日期:2011-04-11  点击:[]

本评估方案主要针对2002年(含)以后(没有参加上一轮评估)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新建院校”)。申请参加合格评估的基本条件为:1.有两届及以上毕业生;2.申请评估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和暂停招生;3.学校举办方上一年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须达到5000元;4.升本后已有2届毕业生的高校,必须接受一次评估。已有3届毕业生仍未达到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可以申请推迟评估,在有5届毕业生前应达到申请基本条件,并参加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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