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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改革】中国高等教育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及其实现路径

发布日期:2024-11-27  点击:[]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到来,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引领人类社会走向数字治理时代。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促进了政府治理方式的革新,还逐渐嵌入高等教育系统催生了高等教育治理的数字化转型。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指出要加快信息化时代教育治理方式变革,推进教育管理精准化和决策科学化[1]。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提出:“迎接数字时代,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治理方式变革。”[2]2023年3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将“深入实施数字化战略行动,塑造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优势”[3]作为工作要点。可见在数字治理时代,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关“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政策话语环境。这意味着对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相关议题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向纵深推进。

当前,学界已关注到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取得了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聚焦价值,论述高等教育治理如何在数字治理理念引领下开展转型[4];二是关注主体,集中阐述数字技术对于大学治理的赋能效应[5];三是重视技术,探讨在技术工具加持和内外部治理要求下,高等教育技术治理的可能之处与可为之道[6]8;四是强调制度,分析数字化趋势下实现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体制机制路径[7]。此外,还有研究从中国式现代化视角出发探讨如何实现高等教育数字治理[8]。上述成果为本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但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方面是探讨问题的理论基础相对单薄;另一方面是研究视角较为单一化且内容碎片化。这正是本研究需要弥补之处。

事实上,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是一项涉及价值理念、行动主体、技术手段与制度规范等诸多要素的重要议题,本质上是一个关于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创新发展的综合性问题。因此,为整体了解和把握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形态特征、逻辑机理、现实困境以及实现路径,需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基础构建分析框架,把“价值、主体、技术、制度”四个维度作为整体加以考察,以期为相关理论深化和后续实践开展提供可能的有益参考。

二、整体性治理理论:理解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分析框架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核心思想及其观点

整体性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这一概念起源于英国,最早由安德鲁·邓西尔(Andrew Dunsire)提出,后由佩里·希克斯(Perry Hicks)重新加以论证。该理论是在回应传统公共行政的衰落和新公共管理改革造成的治理碎片化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其较为突出的贡献和价值在于:以整体治理的目标引领系统组织中各主体、各要素间的协调与整合[9]。在后续发展过程中,诸多学者在希克斯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和自身的研究内容对整体性治理理论给予了一定的拓展和补充,促使该理论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总体来看,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具有明确的价值理念导向,坚持服务公众需求[10];第二,强调多元主体共建参与,促进协调与合作[11]35;第三,整合技术资源,以现代数字信息技术为支撑,提升治理效率[12];第四,消除由相互割裂、彼此互斥的各类治理政策所形成的制度情境[11]35。不难看出,整体性治理理论在回应和解决治理碎片化问题时内在地涵盖了治理价值理念、治理行动主体、治理技术工具和治理制度规范等多重维度。

(二)基于整体性治理的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分析框架构建

事实上,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是一项典型的整体性系统工程,其所呈现的形态特征、蕴含的逻辑机理、存在的现实困境与可行的实现路径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治理价值理念、治理行动主体、治理技术工具和治理制度规范,可借助整体性治理理论开展探究。首先,在治理价值理念上,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关注以数字赋能增强治理的智慧性,满足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和学习者的数字化需求;其次,在治理行为主体上,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涉及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不同领域以及高校、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等众多主体;再次,在治理技术工具上,新兴数字技术的发展作为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基础而存在,为提高治理的精准程度提供了有力支撑;最后,在治理制度规范上,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是对既往治理制度的继承与发展,需要破除经验性的治理惯习,用制度性力量防范治理活动与技术发展在相互兼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与挑战。

可见,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与整体性治理理论之间存在深度契合。因此,本文尝试构建了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整体性治理分析框架(见图1)。

图1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整体性治理分析框架

三、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形态特征

与传统模式相比,数字化转型中的高等教育治理正在呈现出新的形态和特征。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框架的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具有价值治理、主体治理、技术治理和制度治理四种形态,呈现出整体性、系统性、有效性和协同性特征。

(一)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多重形态

1.价值治理:赋予治理理念智慧性

数字治理时代,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已经超越了单一技术层面,正在向着“浅层技术应用”和“深层价值理念更新”二者融合的趋势发展。智慧性的治理理念是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价值基础,旨在通过科技变革实现高等教育治理的价值更替,目的在于建构具有包容性、整合性以及可持续性的高等教育治理智慧新形态。数字化转型赋予高等教育治理理念智慧性,一方面有助于运用智能技术协调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中的利益博弈、权力制衡以及资源配置,促使治理过程始终基于高效、科学、细致的准则进行;另一方面能够帮助各方人员进一步激发人类特有的情感和智慧,在个体思考的基础上汇聚集体智慧,保证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中的人性化和“善治”追求。

2.主体治理:拓展治理主体多元性

高等教育是一项由政府、高校与社会组织等众多行为主体合作驱动的事业,对其的治理必然要由各主体共同完成。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意味着治理主体和服务对象都突破了原有的规模限制,不论个人、组织机构还是国家,均可借助数字技术的力量进入治理中。首先,宏观层面上,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有助于厘清政府、高校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责任”关系,通过搭建数字平台实现不同主体间信息资源的有效交换和利用,形塑政府合理加入、高校发力主导和社会积极参与的力量格局。其次,在微观层面,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构建了用数字技术捕捉并传达高校师生治理诉求的空间场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高校管理层人员和基层师生之间的沟通藩篱,凸显了教师与学生的治理主体地位。

3.技术治理:提升治理手段精准性

技术是一种人类认识与改造世界的、具有绝对效率的工具与手段。哪里有以效率为准则的需求,哪里就有技术的存在[13]。高等教育治理活动包含了对效率的追求,技术与高等教育治理之间有着密切联系。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既是数字技术扩散的结果,也是高等教育治理创新的需求,更是高等教育技术治理的鲜活展现。高等教育技术治理基于庞大的数据资源开展,算法技术的深度嵌入让现实治理情境在数据世界中生成了独特数字镜像,使得复杂问题有了清晰的评判标准,提升了治理手段的透明性和精确性。同时,通过使用数字技术对高等教育数据进行全面测算,治理者能够就某一问题形成多种治理方案,促使治理手段精准适配各类具体问题,从而高效处理相关事务、提升治理质量。

4.制度治理:给予治理效能保障性

“制度变革与技术创新同样重要,制度变革需要与技术创新彼此适应”[14]。新技术融入高等教育,加速了治理层面的数字化转型,对传统制度供给与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为突破路径依赖和建立新制度框架提供了可能,进而重塑了高等教育治理的制度体系和运行规则。此外,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要求产生更高的治理效能和更公正的治理体系,涉及从治理形式到实质的整体转变与超越。“形式正义要求的力量或遵守制度的程度,其力量明显有赖于制度的实质性正义和改造它们的可能性”[15]。事实上,数字化转型催生了高等教育治理公平公正的保障性制度,多元主体和多种数据间的相关关系在技术加持下变得更加可视和透明,使得治理决策能够基于多数高等教育受惠者的利益而形成。

(二)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特征呈现

1.整体性:治理体系全局调整

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是对包含“谁来治理”的结构体系、“为什么治理”的功能体系、“靠什么手段治理”的方法体系、“采取何种路径进行治理”的运行体系以及“如何保障治理成效”的制度体系等在内的治理体系的整体性全局调整。首先,数字化转型凭借其强大的领域渗透性和受体广泛性,正在成为政府、高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参与构建高等教育治理共同体的新契机。其次,通过使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不同主体间的协商通道得到了拓宽,高等教育治理的组织动员功能、监管服务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也得到了拓展。最后,基于数据公开和共享的协作制度提升了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间的信任程度,保障了“中央—地方”纵向贯通和“政府—高校—社会”横向互动治理机制的平稳运行。

2.系统性:内部外部资源整合

教育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高等教育治理是一项有着其自身领域边界的活动,与政府、市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构成了内外部治理关系[16]。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高等教育治理的活动边界得到了拓展,内外部主体关系更具系统性,不同主体所掌握的治理资源具备了更强的整合性。具体而言,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不仅提升了高等教育内部不同部门间治理资源的传输与使用效率,还扩大了内部治理资源对外部世界的开放范围和共享程度,让高等教育治理服务国家治理能够基于更加透明和客观的前提进行。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所拥有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资源等,在数字化转型加持下能够与高等教育治理需求形成精准和高效对接,提升了外部治理资源嵌入高等教育治理的水平和效果。

3.有效性:全流程的精准再造

高等教育治理的有效性依托于对治理流程的精准把控。总体而言,高等教育治理流程包括设定治理目标、出台治理决策、调动治理人员、监督治理过程和评价治理效果等。数字化转型重塑了高等教育治理的各个流程环节,绘就了精准的治理新局面。首先,高等教育治理的目标能够基于海量数据设定,对潜在危机的预警能力得到提升;其次,高等教育治理决策的出台可以通过互联网吸纳更多参与者的声音,治理的透明度和信任度被加强;再次,高等教育治理组织人员的调动能够在供需匹配精确化条件支持下“一网通办”,治理的简约度和灵活度得到改善;从次,对高等教育治理流程的监督可以依据全过程数据记录开展,治理能够做到既往可追、当下可查、未来可测;最后,对高等教育治理效果的评价能够根据清晰的数据呈现和精确的客体需求识别而进行。

4.协同性:线上线下互动推进

“空间”是高等教育活动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17],而数字化转型则实现了高等教育治理空间的拓展。数字技术的嵌入使得现实世界中的高等教育治理活动逐渐显现出虚拟化特征,数字空间内开展的线上治理与实体空间中进行的线下治理相互促动,形成了虚实交错、协同互动的新型治理场域。一方面,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在实体科层制基础上,探寻出了一条“线上+线下”空间互动式治理的多主体参与渠道,改变了治理的空间结构与应用手段,突破了治理活动的“实地在场性”限制,推动了治理的“离场性”转型;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解构了“人人交互”的传统治理模式,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有效缓解了不同主体间治理信息的传输梗阻问题,由单一线下治理转向线上线下协同共治的变革正在发生。

四、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逻辑机理

理性、科学和进步常被人们赋予永恒的价值[18]。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可被视为由科学和理性引领的进步过程,有其独特的逻辑机理,需要从治理价值、治理主体、治理工具和治理制度四个方面给予全面考量,即从传统治理向智慧治理、从权威治理向协同治理、从经验治理向数据治理以及从模糊治理向效能治理转变。

(一)高等教育数字化治理价值转型:从传统治理到智慧治理

价值转型在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中具有引领思想的作用,指导着转型具体实践。传统治理是基于思辨哲学的线性治理,遵循“治人与治于人”二元对立的价值导向。受其影响,高等教育治理者缺少对参与主体基本权利的准确认知,通常将教师、学生和其他参与者视为“被治理”的对象,治理活动具有较强的自上而下等级制线性特征,治理决策往往来源于治理者个人或治理团体成员的主观推断,容易忽略高等教育实践活动中存在的实际需求。此外,传统治理更强调治理过程中的因果关系,分析问题的视野相对单一。智慧治理是基于实践哲学的全面治理。数字化是现代化进程的关键要素之一,由数字化转型助力形成的高等教育智慧治理相应地具备了现代性特征。从理论层面看,现代性是对现代化的理性抽象和观念表现,核心理念包括理性和主体性[19]。因而,高等教育智慧治理是一种由理性意识所驱动的治理形态。这种理性意识来源于高等教育客观数据与管理者主观思考之间的联结互动,是现实需求自下而上传达至决策层形成的结果。相较于传统治理,高等教育智慧治理已然超越因果分析层面,将“关系”纳入考察视野,考虑了更广范围的因素。高等教育数字化治理价值转型的核心是树立智慧治理的价值理念,用对立统一观点审视实践层面的治理数据和思维层面的治理思想,而非对高等教育治理作“治与被治”的简单划分。

(二)高等教育数字化治理主体转型:从权威治理到协同治理

高等教育治理需要依靠多元主体力量才能不断发展。国家、市场和学术的协调是高等教育系统的主要协调模式[20]。有鉴于此,高等教育治理中的主体力量可分为政府、市场组织与高校三方,而每种主体力量又可通过“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高等教育治理从权威治理到协同治理,实际上是数字时代高等教育治理主导权力变化使然。权威治理高度依赖行政力量。从国家治理层面看,权威治理是国家运用政治制度等手段实现社会治理的一种模式[21]。就我国高等教育治理而言,政府在高等教育发展中扮演了主导者角色,运用行政力量规范高等教育系统运行。因此,权威治理下高等教育治理的权力重心在于政府,治理活动需围绕政府需求开展。不可否认,借助国家强制力和权力关系、等级层次有序的科层组织结构,权威治理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高等教育治理始终与国家治理步调一致。但与此同时,治理权力的高度集中和范围的随意扩展,也使得高等教育治理负荷集中于政府,增加了行政部门的负担。由此,协同治理受到关注和重视。相较而言,协同治理凭借多主体力量维持,本质上是高等教育治理权力的分化。治理权力的分散、主体的多元和多种力量的协同是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明显趋势。高等教育协同治理以治理效能为轴心,要求治理主体在协同互动中达成治理共识,合力解决治理中的复杂问题。

(三)高等教育数字化治理工具转型:从经验治理到数据治理

高等教育数字化治理工具转型体现了治理由经验向理性和科学迈进的过程。这既是高等教育发展到普及化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技术迭代至数字化阶段的必然结果。经验治理遵从经验主义原则指导,主张以个体经验为治理工具。经验主义认为感性经验是知识的来源,一切知识都通过经验而获得,并可以在经验中得到验证[22]。而高等教育治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需要治理主体具备专门知识才能进行。受经验主义的影响,高等教育治理者常常简单地将自身经验和常识等同于治理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并将其视为治理工具。尽管高等教育经验治理能够从具体情况中发掘规律,但不难看出,其带有浓厚的感性色彩,治理活动容易带有治理者的个人主观偏好,如若得不到规范引导,则可能产生治理决策朝令夕改和前后矛盾的弊病。数据治理则遵从理性主义原则,强调将整体信息数据作为治理工具。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高等教育规模体系,我国高等教育情况尤为复杂,而大数据的使用则为现阶段高等教育治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数据治理是高等教育治理从经验走向循证的鲜明体现。基于证据的治理具有“全程留痕”和“既往可咎”的优势,浅层经验性认知能够在追溯、复核的过程中转化为深层次理性判断,使得最优治理方案是基于“数据驱动型”决策模式产生,保障了治理的科学性。

(四)高等教育数字化治理制度转型:从模糊治理到效能治理

现代高等教育治理可被理解为是以“治者之眼”凝视、分析和规制高等教育事实的实践活动。长久以来,高等教育治理相关制度处于一种相对模糊的微妙状态,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于复杂事实信息的了解不全。从理论层面看,模糊治理是由于治理主体对事实信息获取不全而产生的一种相对不完善的治理制度形态。有学者将模糊治理解释为“在面对困境性的治理情形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具有‘模棱两可’或‘态度暧昧’等特性的制度模式”[23]。在高等教育治理问题上,教育事实的多样性、过程的复杂性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共同导致了治理活动的模糊性。加之,传统的信息收集与记录技术难以适应多变的高等教育现实情境,增加了相关主体全面掌握事实信息的难度,加剧了高等教育治理的模糊性,以追求精准性的效能治理逐渐受到重视。效能治理是在治理主体清晰掌握高等教育事实信息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更为先进的治理制度形态。信息清晰度与治理效能之间是相互构建的关系,信息清晰化程度取决于治理主体获取、搜集和整理高等教育事实信息的能力。数字化转型革新了高等教育治理活动,使效能治理成为可能。一方面,数字技术的规范化操作流程使得庞杂的高等教育事实可以转变为治理主体能够掌握的翔实信息;另一方面,数字系统的强大算力加快了高等教育信息的更新与传播速度,缓解了由信息折旧和损耗而造成的事实信息不清晰问题,提高了高等教育治理的精准程度。

五、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现实困境

技术以嵌合赋能的方式在高等教育治理价值转换、治理主体协同、治理技术革新和治理制度完善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促进了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成为推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然而,数字技术在给高等教育治理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挑战。

(一)数智理念强化工具理性,容易忽视内在人本需求

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倡导“数智”理念,其目标导向是治理的现代化。理论上,现代化的基调是理性化,而数字技术手段内含的工具理性恰是理性化的突出表现[24]。本质上,“数智”理念倾向于强化工具理性,其主导下的治理实践只是在追求一种“局部的确定”[25]。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治理的“内卷化”。在我国高等教育受制于“锦标赛”体制的高压环境下,高等教育治理热衷于追求短期治理绩效,易卷入由外显指标组成的“数字漩涡”且难以脱离。在此情况下,数字化转型对数据指标的青睐强化了高等教育治理者对技术工具的依赖,驱使其追求更加严密的治理指标体系而忽视治理过程中的内在人本需要,最终陷入治理的无效内卷困境。例如,各种终端APP及线上工作群的到来迫使高等教育治理陷入数字时代的“流量陷阱”,教师、学生以及部分行政人员及时回复消息、完成任务打卡、下载转发文件等成为强制性要求,扰乱正常的教学与学习安排,造成大学内部的“时间焦虑”[26]。二是主体的客体化。数字化转型正在驱使高等教育治理活动中的每个人经历数智化变迁,相关主体在享受治理数字化转型成果的同时,也不由自主地在数字空间内留下了大量个人信息并形成了数字痕迹。这些痕迹被数字技术所捕获,个体被抽象为一个个“数字联结点”,成为被数字工具所分类、筛选并监控的客体物。亦如贝尔纳·斯蒂格勒(Bernard Stiegler)所言:“科学的技术化就在于无视原型”[27],从而导致人的主体性日渐式微。

(二)利益相关主体协同不够,难以形成联动共治合力

数字化转型推动高等教育治理结构由单一封闭走向复合开放,治理主体渐趋多元。然而,高等教育治理往往围绕“利益的实现”这一目标进行,每个主体所采取的治理行动都会倾向于自身利益的达成,这势必会导致利益摩擦,难以形成联动合力。一方面,就外部而言,政府、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不同,治理力量分散,难以形成治理共同体。首先,政府是保障国家或区域高等教育事业平稳发展的主要力量,高等教育数字化治理必然使政府承担一定成本,政府必须谨慎考虑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其次,企业天然地具有资本逐利性,在参与治理中倾向于将高等教育机构视为其数字技术与设备的对象以赚取利润;最后,由于大多数社会组织对政府部门具有强依附性和顺从性,同时其利用数字技术和工具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能力有限,难以为高等教育治理提供客观且高质量的服务[28]。另一方面,就内部而言,不同高校以及高校内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的数据壁垒阻碍了协同治理效果的显现。首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高校而言,其发展定位不尽相同,产生的教育数据各有侧重。例如,研究型高校的数据主要分布在科学研究和学术产出方面,而应用型高校的数据更为靠近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29]。这会对数据信息的互换共享形成障碍。其次,高校内部的数据往往孤立分散于多个系统和部门中,难以进行有效统筹,导致数据的使用出现权属不清与标准不一的弊病。

(三)算法技术应用边界模糊,促使技治主义无序扩张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认为,“‘合理的’技术意味着应用有意识的和有计划的以经验和深思熟虑为取向的手段”[30]。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亦包括有意识、有计划以及深思熟虑的手段成分,这同样是一种技术化存在。然而,当下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所依托的各种技术手段均依赖于算法的支撑,算法成了一种事实性的“结构力量”,以其牢固地位和大规模应用加剧了技治主义的扩张,造成一种“非理性的治理状态”[31]。具体而言,首先,算法技术的不合理运用导致“上对下”的过度治理。数字技术赋能高等教育治理提升了相关主体把握教育实态的能力,但同时也迫使师生将个人生活置于数字监控之下,他们大部分行为被算法规则捕获,对个人隐私造成侵害。例如,有新闻曾报道2023年某高校一学院自管会的发文,称检查人员将从12月5日起启用执法记录仪用于卫生、违禁和夜不归宿检查,后引发广泛争议[32]。虽然后续这一计划已被否决,但其中体现出的高校运用数字工具对学生的过度监管问题仍颇具讨论的必要。其次,算法技术的不规范使用导致的舆论风险。现实中,高校师生是数字技术与工具的重要使用者,当他们在使用数字化工具和平台过程中突破原有界限时,诸如参与网络暴力、传播未经考证的事件甚至是恶意造谣抹黑等,技术系统会借助算法不断跟踪并强化用户偏好,营造并加剧“确认偏见”,阻碍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进程。

(四)顶层制度设计仍有不足,缺乏统一的整体性规划

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只有在制度建设上与现有教育体制机制相吻合,才能充分保障治理成果的有效性。然而,目前的顶层制度设计仍有待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制度的全局性与深刻性认知不足。首先,全局性认知不足体现在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应该是技术、组织、制度、文化和人才等全方位的变革,而部分高校负责人或政策制定者仍简单地将转型等同为硬件要素的升级,没有将其置于治理文化与观念的高度;其次,深刻性认知不足在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治理领域内部还未全面形成“摆脱以技术应用为本位的发展思路,以促进教育创新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33]的观念意识。也就是说,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相关制度的形成多为对教育信息化阶段制度的沿袭而非革新。二是以整体性治理理念规划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制度格局的能力薄弱。在国家层面,各地区、各部门在高等教育治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各自为政、分散建设”弊病,全国高等教育一体化顶层治理体系建设有待推动。在高校层面,校园信息网络中心、信息技术中心等数字化部门“重技术业务轻治理职能”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以数字化部门有效统筹全校其他部门共同参与治理数字化转型的“一盘棋”格局暂未形成,困扰数字化建设工作的“质量低、数据散、秩序乱”的沉疴积弊仍然存在。

六、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突破路径

面对当前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困境,应从整体性治理视角出发,对价值理念、行动主体、技术工具和制度环境等要素进行协同整合,探索治理转型的联动式路径。

(一)善用数智之治的理念指引: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价值追求

在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倡导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遵循“数智之治”的理念,在于主动“善”用人类独有智慧将治理效能落实到高等教育整体发展质量和高等教育个体成长水平的提升,实现“良治”与“善治”。这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明确治理转型中的人文追求。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克服功利主义倾向,筑牢高等教育治理为人服务的理念根基。从目的论上看,人作为最高目的而存在,不应该被视作可估算、可估价的工具性物体[34]。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应超越功利主义和工具主义,遵循“向善”规则,将服务数字时代高等教育现实需要和高校师生主体价值的实现作为使命与担当。二是坚持发扬人本精神,着力彰显高等教育治理参与者的主体性与主体间性。数字化转型厘革了高等教育治理的发展形态,推动高等教育治理向现代化目标迈进。但同时,其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人们的自主思考能力,形构着一种系统性愚昧[35],造成忽视人本地位的时代窘境。高等教育治理是一种激发参与者主体性、增强彼此之间主体间性的意识活动,即促进不同教育主体形成共同认知,数字化转型在一定层面上只不过是提供了一种更为先进的主体联结方式。由此看来,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需要关注人本需求,围绕“人-人”的交互逻辑开展,最终应回归到人与人的对话交流和意识互动。

(二)强化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关键驱力

整体性治理视野下,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中的各种新理念、新技术与新制度都是由利益相关者的主体性力量所创造,转型目标只能在集体行动中达成。在现实中,不同利益相关者对高等教育的理解存在殊异,彼此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利益关注点[36]。要强化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多元主体的集体协同效应,就需要找到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最大公约数”。具体包括:首先,在社会层面,要构建“行政+市场+教育+社会”的协同治理力量体系,推动各方主体形成利益共识。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集结和资源调配优势,主导构建全国通用的高等教育数据共享与治理平台;企业在参与高等教育治理时,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遵守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保障教育数据使用的合法、合规与合理性;高校在寻求与政府、企业、其他院校及学术协会等主体合作时,要提升数字安全意识,把维护师生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社会组织要树立“质量导向”的服务准则,积极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其次,在高校层面,要勇于尝试对各学院、各机构部门进行职能合并与重组,减小彼此之间的利益矛盾。例如,可设置专门的校园数字化(治理)转型协调委员会,人员由信息、院校研究、财务、人事、学术委员会与院系等部门的负责人或代表组成,全面负责协调数字化转型的设备、经费、人事和采购等事项,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组织运行模式以及服务管理方式。

(三)凸显算法技术的高效赋能: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现实支撑

整体性治理视域下,算法技术的使用为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技术通道。辩证来看,算法技术与高等教育治理的互动在创新高等教育治理形态的同时,也将算法权力带入治理当中,使治理权力结构趋于更加复杂和多变[6]9。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要凸显技术赋能的高效性,就必须在审慎分析技术应用范围边界的基础上厘定权责界限。具体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强化管理层的服务意识,对其治理权力施行有效约束。算法技术强化了高等教育治理者的监管能力。然而,监管以“控制”逻辑为遵循,而治理则以“服务”理念为要领。由监管走向治理、将控制升级为服务的重点在于要以高等教育发展和基层师生“需不需要、合不合适、满不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现实需要约束算法权力运行。二是着力提升师生的数字素养、自治意识与自控能力,规范算法技术的使用。“大学自治是大学治理的历史源头”[37],没有自治,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就失去了灵魂。数字化转型中大学自治的实现需要具备内外两个基本条件:外部条件在于上级组织机构的权力下放抑或授予;内部条件则是自治主体自身数字素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可从“数字化意识、数字技术知识与技能、数字化应用、数字社会责任和专业发展”5个维度[38]来培养高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等主体的数字素养,帮助他们辨别算法技术适用范围,规范算法技术使用行为。

(四)优化顶层制度的保障设计: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依据

在整体性治理倡导者看来,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是一项需要被制度化的行动。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曾言:“当技术和科学渗透到社会的各种制度从而使各种制度本身发生变化的时候,旧的合法性也就失去了它的效力。”[39]对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顶层制度进行优化,是在解构旧制度的同时型构新制度,构成了转型的现实依据。具体而言:首先,要谋划全局性行动框架,明确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发展方向与思路进程。要全面统筹各项微观制度建设,适时进行整体规划与动态调整,在数据收集共享、个人隐私保护、主体权责划分、利益分配协调和治理成效评估等方面融入数字时代的文化特征,提升制度建设的现代性。其次,要加快治理的法治化进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工具提升制度建设的规范性。可以参考借鉴法律工具的统一性和广泛性特征,在法治层面将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和国家数字技术安全战略进行统筹安排,对高等教育及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时调整。例如,一方面,可以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中加入数字治理或数字化的相关内容;另一方面,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针对网络与数据制定的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专门适用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法律法规,明确高等教育治理中的法律责任和问题解决方式。

七、结束语

数字化在加速高等教育发展进程的同时也在深刻重塑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格局。当前,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已成为我国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选择。本文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基础,搭建分析框架,从价值、主体、技术和制度四个维度出发,刻画了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形态特征,揭示了其内在逻辑机理,指出了转型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可行的实现路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以整体性治理理论审视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实践,是一项涉及诸多领域与众多要素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活动,远非本文内容所能完全概括。这表明本研究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局限,例如,没有就价值、主体、技术与制度四个维度之间的深层次逻辑关系进行深入剖析,未对不同维度要素之间是如何进行互动进行细致描绘呈现,而这些也是后续研究需要关注和探讨的方向与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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